(來源:中新經緯)
據(jù)財政部網站27日消息,1993年12月13日,國務院發(fā)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(以下稱《條例》),自1994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增值稅。為完善稅收法律制度,建立現(xiàn)代增值稅制度體系,財政部、稅務總局聯(lián)合起草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共9章47條。主要內容如下:
(一)關于征稅范圍!墩髑笠庖姼濉坊狙永m(xù)了《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為鞏固營改增成果,將“加工、修理修配勞務”并入“服務”,將“銷售金融商品”從“服務”中單列,即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,在境內銷售貨物、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和金融商品,以及進口貨物。
(二)關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。借鑒國際經驗,《征求意見稿》規(guī)定,在境內發(fā)生應稅交易且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,以及進口貨物的收貨人,為增值稅的納稅人。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,不是增值稅納稅人,但可以自愿選擇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繳納增值稅。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(fā)生應稅交易的,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。
(三)關于稅率和征收率。為鞏固營改增及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,《征求意見稿》對《條例》中規(guī)定的稅率進行了相應的調整,將銷售貨物、加工修理修配服務、有形動產租賃服務、以及進口貨物等適用稅率調整為13%;將銷售交通運輸、郵政、基礎電信、建筑、不動產租賃服務、不動產,轉讓土地使用權,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的適用稅率調整為9%;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、金融商品的適用稅率為6%,保持不變。同時,明確增值稅征收率為3%。
(四)關于銷售額!墩髑笠庖姼濉坊狙永m(xù)了《條例》的現(xiàn)行規(guī)定,明確銷售額是納稅人發(fā)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,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。
(五)關于期末留抵退稅制度。為鞏固深化增值稅改革成果,按照增值稅原理,《征求意見稿》借鑒國際經驗,建立期末留抵退稅制度,并授權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。
(六)關于混合銷售、兼營的規(guī)定。為鞏固營改增成果,解決納稅人特殊情形的征稅問題,《征求意見稿》延續(xù)“混合銷售”從主、“兼營”分別核算納稅的理念,明確混合銷售應從主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;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,未分別核算的,從高適用稅率。
(七)關于稅收減免。《征求意見稿》沿用了《條例》和原營業(yè)稅暫行條例中的法定免稅項目;同時明確除法定免稅以外,根據(jù)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的需要,或者由于突發(fā)事件等原因對納稅人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,國務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(yōu)惠政策,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。
(八)關于計稅期間。為落實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進一步減少納稅人辦稅頻次,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,《征求意見稿》取消“1日、3日和5日”等三個計稅期間,新增“半年”的計稅期間。
(九)關于稅收征管。結合征管實踐,《征求意見稿》明確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,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委托海關代征。明確了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的如實申報義務、發(fā)票管理及法律責任的原則性規(guī)定。
(十)關于過渡期安排。為平穩(wěn)過渡,本法公布前出臺的稅收政策,確需延續(xù)的,按照國務院規(guī)定最長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。待過渡期結束,按照《征求意見稿》第三十條,根據(jù)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的需要,國務院可以制定專項優(yōu)惠政策,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后繼續(xù)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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